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(以下简称“仲裁”)活动,维护参赛各方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次活动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仲裁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合理的原则。
第三条 仲裁依规则独立进行,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。
第二章 仲裁机构
第四条 根据《第二届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方案》,竞赛技术委员会成立仲裁组,负责竞赛仲裁工作。
第五条 仲裁组由3人组成,设组长1名。
第六条 仲裁组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对竞赛过程和裁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(二)接受各代表队领队的书面申述。
(三)对竞赛中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三章 仲 裁
第七条 发生非技术争议,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。
第八条 申请仲裁必须由参赛队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组提出。
第九条 仲裁申请应当载明(告知)以下内容:
(一)争议人双方姓名、编号、代表队、领队姓名。
(二)仲裁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。
(三)有关证据及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。
第十条 仲裁组应自收到仲裁申请后1小时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。
第十一条 仲裁组作出受理决定后,应立即告知争议方当事人;该当事人应在2小时内,向仲裁组提出答辩。
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按时提出或拒不提出答辩,即为认同申请方所述事实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仲裁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,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仲裁人员回避:
(一)是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。
(二)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。
(三)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。
当事人申请仲裁人员回避,应在作出仲裁决定前提出,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三条 仲裁人员是否回避,由仲裁组组长决定。
仲裁组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,应通知当事人。
第十四条 仲裁组在仲裁过程中,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、复制与仲裁活动有关的档案、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;有权向知情者调查取证,有关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。
仲裁组及仲裁人员应对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保密。
第十五条 在竞赛过程中,仲裁申请应当及时办结。情况复杂确需延期(而客观条件又允许)的,经仲裁组组长批准,可以延期。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小时。
第十六条 仲裁组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调解。
调解达成协议的,仲裁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;调解书应载明仲裁请求、当事人协议的结果,由仲裁组组长署名,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;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仲裁组应当及时做出仲裁裁决。
第十七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人员的意见作出,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。
第十八条 仲裁组作出仲裁裁决,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。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、争议事实、裁决理由、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内容,由仲裁组组长署名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竞赛活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