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竞赛纪律,保证竞赛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对违反竞赛纪律的人员作如下处理:
(一)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条件、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,经赛区工作委员会报竞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,一律取消该选手的参赛资格,撤销已经取得的名次和表彰奖励、追回获奖证书、奖章、奖杯和奖金,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,并通报批评。
(二)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竞赛成绩为零分:
1、将选手姓名、编号等写在试卷密封线外,或者在试卷(成果)中作各种能够显示选手身份的标记。
2、竞赛期间违规翻阅书籍、笔记、纸条等资料者。
3、在考场内有交头接耳、偷看、暗示等作弊行为者。
4、竞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。
5、裁判员宣布竞赛结束后,仍强行答题或操作者。
6、不服从裁判员、监考人员的管理,扰乱竞赛秩序,影响竞赛进程,情节严重者。
(三)参赛队若存在违纪选手,取消获得团体奖励的资格。
(四)参赛选手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应由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(五)对违法纪律的裁判员和工作人员,经赛区工作委员会核实后报竞赛组委会,由竞赛组委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。
(六)违纪选手若对判罚有异议,可通过参赛对领队向仲裁组提出书面申诉,以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处理意见。 |